买卖虚拟货币收“黑钱” 十名“币商”被判帮信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势严峻复杂,犯罪形态呈现新动向、新特点,关联犯罪持续高发、多发,社会危害严重、影响恶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近日,永昌法院判决两起涉电诈犯罪案件,对十名被告人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十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实际追缴违法所得119万余元。
2022年以来,申某某为非法牟利,筹资购买电脑、物联网卡等设备,拉拢李某、陈某等四人入伙,又另招募十余人先后在安徽合肥等地租赁房屋成立USDT(泰达币)交易工作室,并通过Telegram(俗称“飞机”)软件组建非法场外交易群,低收高出变现营利。期间,五人屡次铤而走险,在明知收来的U币来源于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黑灰产,仍以“高汇率”价格帮助电诈犯罪分子在泰达币和人民币之间进行支付结算。同时,申某某还联系下游“币商”李某某等人按上游犯罪人员指定的付款方式,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存现等方式结算付款。截止案发,涉案被告人共获利88万余元,其中涉及永昌县城关镇居民孟某等10余名被害人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网上刷单时被诈骗的资金590余万元,资金均被转入申某某等人使用的与泰达币交易相关的账户。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人民银行会同其他九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行为的相关文件,明确界定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其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本案中,申某某等人利用虚拟币交易活动,帮助电信网络诈骗行为人转移资金的行为,已脱离单纯的虚拟币经营行为,此类行为应纳入全链条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的关键环节,对涉案犯罪分子应予惩处。同时,法院判决兼顾“打财断血”及追赃挽损,实际追缴非法获利88万余元,罚没违法所得31万余元,没收作案工具电脑10台,以期彻底斩断电信诈骗关联犯罪利益链条,摧毁其经济基础及“造血”功能。